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稀见明清经济史料丛刊 第一辑 全46册 2009清晰

稀见明清经济史料丛刊 第一辑 全46册 2009清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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稀见明清经济史料丛刊 第一辑 全46册 2009清晰
  • 稀见明清经济史料丛刊 第一辑 全46册 2009清晰

    《稀见明清经济史料丛刊》第一辑PDF电子书全46册,由国家图书馆出版社2009年出版。
     
    《稀见明清经济史料丛刊》第一辑收录三十余种明清时期稀见的经济史料,主要是两淮、两浙、山东、福建、河东、两广、东三省等各地区的盐政史料,如《(雍正)两淮盐法志》、《(嘉庆)两广盐法志》、《两淮案牍钞存》、《两淮盐务同官录》、《(道光)福建盐法志》、《东三省盐法志》等,内容涉及地区经济、财政、法律、官制、教育、赈济、交通等,以及地方人物的大量传记、碑志、奏议的文献资料,对于研究明清史、近代史,和区域经济、财政等专题史研究有重要参考作用。
     
    《稀见明清经济史料丛刊》第一辑书目:
     
    第一册
    (雍正)敕修两准盐法志(11869) (1-3) 卷1-卷4
     
    第二册
    敕修两准盐法志(11869) (4-7) 卷5-卷11
     
    第三册
    敕修两准盐法志(11869)(8-10) 卷12-卷16
     
    第四册
    (乾隆)两淮盐法志(11872)(1-4) 卷1-卷4
     
    第五册
    两淮盐法志(11872)(5-8) 卷5-卷10
     
    第六册
    两淮盐法志(11872) (9-11) 卷11-卷18
     
    第七册
    两淮盐法志(11872) (12-15) 卷19-卷28
     
    第八册
    两淮盐法志(11872) (16-19) 卷29-卷38
     
    第九册
    两淮盐法志(11872) (20) 卷39-卷40
    (道光)淮盐备要(45271)十卷 有图
    (同治)淮南盐法纪略(50194) (1)卷1
     
    第十册
    (同治)淮南盐法纪略(50194) (1-3) 卷2-卷8
     
    第十一册
    (同治)淮南盐法纪略(50194) (4) 卷9-卷10
    (光绪)淮北票盐续略二编 (11141)(1-2)卷1-卷2 434
     
    第十二册
    (光绪)淮北票盐续略二编 (11141) (3-5)卷3-卷5
     
    第十三册
    (光绪)淮北票盐续略二编 (11141) (6-8) 卷6-卷10
    (光绪)淮北票塩志餘(11858) 146
     
    第十四册
    (光绪)淮盐纪略 (11874) 48
    (嘉庆)两淮连司嘉庆十一年淮南纲食正雜盐课钱文册48036 160
    (嘉庆)两淮连司嘉庆十八年淮南纲食正雜盐课钱文册(48067) 180
    (嘉庆)两淮运司嘉庆十九年淮南纲食课正杂钱粮文册(48068) 275
     
    第十五册
    (光绪)铁钦差奏复两淮盐务汇编11875/两淮盐务清单 (50768) 442
    (道光)两准盐法议 (49920) 34
    (光绪)裁减淮北票盐浮费全案(48981) 132
     
    第十六册
    (光绪)两淮案牍钞存 (11878) 534
    (明)浙盐纪事 62
    (同治)两浙盐法续纂备考(49136) (1)卷1 116
     
    第十七册
    (同治)两浙盐法续纂备考(49136) (2-7) 卷2-卷7
     
    第十八册
    (同治)两浙盐法续纂备考(49136) (8-12) 卷8-卷12 576
    (光绪)温处盐务纪要(11156) 140
     
    第十九册
    (光绪)两浙盐务同官录(50471)
    (光绪)江隂季綸全盐务汇稿(11838)
     
    第二十册
    (雍正)新修長蘆監法志 卷1-卷8
     
    第二十一册
    (雍正)新修長蘆監法志 卷9-卷16
     
    第二十二册
    (嘉庆)山东鹽法志 (49049) (1-4) 卷1-卷8
     
    第二十三册
    (嘉庆)山东鹽法志 (5-8) 卷9-卷14
     
    第二十四册
    (嘉庆)山东鹽法志 (9-12) 卷15 –卷20
     
    第二十五册
    (嘉庆)山东鹽法志 (13-16)卷21-附编卷10
     
    第二十六册
    (同治)山东鹽法續增備考(11855)(1-5)卷1-卷4上
     
    第二十七册
    (同治)山东鹽法續增備考(11855)(6-10) 卷4下-卷6
    (明万历)福建运司志(10611玄览堂丛书)(57) 卷1-卷2
     
    第二十八册
    (明万历)福建运司志(10611玄览堂丛书)(58-62) 卷3-卷14上
     
    第二十九册
    (明万历)福建运司志(10611玄览堂丛书)(63-64) 卷14中-卷16
    (道光)福建盐法志(11152)(1-4) 卷首-卷5
     
    第三十册
    (道光)福建盐法志(11152)(5-13) 卷6-卷18
     
    第三十一册
    (道光)福建盐法志(11152)(14-16) 卷19-卷22
    (同治)福建兴盐志略(11154) 352
    (光绪)增修河东盐法备览(11862)(1-2) 卷首-卷1 198
     
    第三十二册
    (光绪)增修河东盐法备览(11862)(3-6) 卷2-卷5
     
    第三十三册
    (光绪)增修河东盐法备览(11862) (7-10)卷6-卷8
     
    第三十四册
    (宣统)续增河东盐法备览(11863) (1-3) 450
    (宣统)河东盐政纪要稿本(11864) 216
     
    第三十五册
    (乾隆)两广盐法志 (53784)(1-6)有图 卷首-卷7
     
    第三十六册
    (乾隆)两广盐法志 (53784)(7-11)卷8-卷13
     
    第三十七册
    (乾隆)两广盐法志 (53784)(12-16) 卷14-卷20
     
    第三十八册
    (乾隆)两广盐法志 (53784) (17-18)卷21-卷24
    (乾隆)两广盐法外志 (53784) (1-4) 卷1-卷4
     
    第三十九册
    (乾隆)两广盐法外志 (53784)(5-6) 卷5-卷6 135
    (道光)两廣塩法志 (有图) (1-3)卷1-卷5 482
     
    第四十册
    (道光)两廣塩法志 (4-7) 卷6-卷12
     
    第四十一册
    (道光)两廣塩法志 (8-12) 卷13-卷20
     
    第四十二册
    (道光)两廣塩法志 (13-16) 卷21-卷27
     
    第四十三册
    (道光)两廣塩法志 (17-20) 卷28-35
    盐法隅说 (26786)
     
    第四十四册
    (宣统)东三省盐法志(11162)(1-4)卷1-卷9
     
    第四十五册
    (宣统)东三省盐法志(11162)(5-6)卷10-卷14 368
    宣统元二两年奏案(11848) (1-4)第一册-第四册 380
     
    第四十六册 
    宣统元二两年奏案(11848)(5-10) 第五册-第十册 570
    盐务议略(7957) 186
     
     
     
     
     
     
     
     
     
     
     
     
    《稀见明清经济史料丛刊》出版说明:
     
    俗話説『開門七件事,柴、米、油、雖、醬、醋、茶』,其中鹽是人們口常生活不可或缺的物品。每人每天大約需要三至五克食鹽。食鹽不僅作爲烹飪和飲食的佐料, 更是維持人體正常生理活動必不可少的物質。
     
    在今天中國的幅員內,大致説來,食鹽主要産自以下三個地區:一是沿海地區,利用海水曬鹽; 二是西北地區, 利用池水煎鹽; 三是西南地區, 利用岩礦取鹽。長江中游地區及其支流區域和中原地區,則依賴這些産鹽地的供給。實際上,即使是産喪地的附近地方,食鹽也要通過運銷獲得。對於人們日常生活的基本面而言,在相當長的歷史時期中,糧食和衣服是人們自給自足的,即使需要交易,也可以在本地小區域內實現。而鹽與人們生産生活不可缺少的鐵製品,往往需要通過遠距離的販運獲得。這種生産與消費格局,産生了從事長途轉運貿易的商人。有人由此發家致富,成爲一方的『富商大賈』。,
     
    人們利用食鹽的産銷格局而懋遷有無,從中獲得商業利潤,這是自然而然的經濟活動。可是這樣的商業活動所帶來的利潤,實在是豐厚之至。簡單點説,這樣的豐厚利潤,主要原因在於食鹽市場的穩定。雖然不同歷史時期, 中國人口的數量和分佈密度有所不同,統一王朝和分裂時期國家政權所控制的地域和人口也多有出入,但在一定時期或大或小的國家範圍內,人們對食鹽的需求,與糧食等生活必需品一樣,可以説是絶對穩定的。人們可以一日不吃鹽,但不能數日不用鹽。這樣的穏定需求,决定了穩定的食鹽市場,也决定了穩定的食鹽生産。所以,我們在《史記・貨殖列傳》中看到「猗頓用鹽鹽起,:::與王者埒富』的記載。
     
    值得充分注意的是,在公元前七世紀的春秋時代,食鹽的穏定市場需求和由産銷食鹽而發家的民間致富之道,被相互争霸的諸侯國所利用。史載『齊中衰,管子修之,設輕重九府,則桓公以霸。』( 《史記・貨殖列傳》) 管仲相齊,奠定齊國的霸業,所採取的政治措施當然是多方面的,但一時霸業的樹立,首先需要建立雄厚的財富基礎,在管仲所採取的財政措施中,一項重大的舉措就是對大宗商品的鹽實行官營,從食鹽銷售中獲取商業利潤即所謂『鹽利』。馬端臨説:「鹽之爲利,自齊管仲發之。」他認爲,《周禮》所記西周設「山澤之官』雖多,但不過『掌其政令之厲禁,不在於徵榷取財也」,而管仲相齊,「負山海之利,始有鹽鐵之徵。』( 《文献通考》卷一五《徵榷考二。鹽鐵》) 「鹽鐵之徵」,是劃時代的大事。從此,歷朝紛紛做法,其中的「鹽利」成了國家越來越重要的財政收入,並逐漸彫成一整套嚴密的管制制度。
     
    管仲對民間生産的食鹽「徵榷取財』,與徵收田賦的做法是一樣的,即對産親民戶徵收食寵,這是國家的賦稅收入。國家拿徵收所得的食整,銷售給本國的民户,再獲得商業利潤。因此,國家從食痛所獲得的利益,包括兩個部分:一是鹽税( 賦, 二是鹽利。管仲的做法有以下兩個重大意義:一、將食鹽納入了國家的財稅體系,開創了以食鹽爲課徴對象的先例;二、官方直接經營食鹽銷售,從食鹽貿易中獲取商業利潤,開啓了官管食鹽的先河。管仲除將所徵食寵銷售於本國民户從而獲取鹽利之外,還用「耀耀」的辦法,賤買貴賣,從食鹽貿易中獲得巨額利潤。這種做法,在今天看來實在是平常不過,但這是一種發明。更重要的是,這種發明爲歷代所繼承,並且發揚光大,最終確立爲一項重要的財政制度。由國家直接經營食鹽的生産與銷售,乃至用法津禁止民間經營,形成國家囈斷,這是中國歷史的一項重要內容,在世界史上絶無僅有。
     
    大體説來,中國歷代實行官營食鹽可分兩個階段,以唐代爲界。從春秋齊國一直到隋朝,這一時期,國家對鹽利的控制因時而異,因地而異,興廢不常,相對於唐代以後的時期,國家在鹽政上還未建立完備嚴密的制度。在具點的控制上,主要側重於食鹽的運銷環節,也就是通過「專資」獲取繭利,食鹽生産方面尚未實行普遍的管制。外一方面,還没有實行食鹽消费稅的政策。在這一時期,有兩件事情必須提到,第一件事情是漢武帝實行的鹽觥官營政策。漢武帝時期對食鹽的管制,. 基本上還是採用管仲的辦法,重在由國家經銷食無獲取鹽利。爲了使這個經銷制度更有效,漢朝在食鹽産區設置『鹽官』專門負責食痛的經銷。於是,國家對食鹽生産開始了更爲有效的管制。而值得關注的是,由鹽官專門管理食朝經銷,建立起了獨立於郡縣系統的鹽政系統,這個系統保證了中央財政的鹽利收入。第二件事情是著名的『鹽鐵會議』。桓寬的《鹽鐵論》較爲詳細地記載了這次會議的情况。公元前八一年,漢昭帝下詔各郡國推舉『賢良文學之士」聚集京城,詢問民間疾苦。賢良文學提出官營竄鐵是與民争利,主張廢除鹽鐵官營。這遭到當朝官員的反對。所謂會議,也就是朝、野兩派的争論。争論産生了一些成果,即廢除了全國的酒類專賣和關內鐵官。顯然,這是一種妥協的産物。但作爲中心問題的鹽鐵官營,依然如故。儘管如此,這次會議點明了官民爭利的實質問題。這可以看作是自管仲食朝官營約六百年以來造成的社會政治問題的一次總爆發。當然,對於當時的賢良文學來説,這是現實問題。從漢武以降,國家任命大鹽商等爲盟官,專門爲國家經銷食鹽,實際上取消广食鹽的民間經營。變利爲國家所得,民間通過販銷食鹽的致富之道也就大受影響。賢良文學的主張,針對的就是當時的政策。雖然賢良文學没有實現自己的主張,但他們提出官民争利的觀點,對後代影響深遠。後來關於食痛是官營抑或民營的問題,基本上都是循着這個觀點來展開的。
     
    唐代以後直至清代爲另一個時期。這裏所説的唐代,其實是唐肅宗時期( 七五六—七六二) 以後。「安史之亂」後,唐朝中央政權面臨了一個非常棘手的局面,這就是日益嚴重的地方擅權。在平定安史之亂過程中强大起來的方鎮,不僅擁有重兵,而且控制了地方政權,自然也掌控了一方的財政。這給唐朝中央政權造成了巨大的壓力。中央政府爲了控制這些地方力量,至少要與之相抗衡,就必須加強由中央直接控制的力1 ,當然也包括中央的財政力量。這種形勢卜,唐朝於肅宗乾元年間( 七五八—七六。) 任用第五琦改革鹽法。第五琦改革的主要內容爲以下兩項:一、在産鹽區置『監院「專門負責管理食鹽生産和銷售;將産鹽業戶立爲『亭户」( 電户) ,免雜徭,專門從事食盥生産。同時嚴禁食鹽販私( 『盗鬻」) ,違者論以法。二、在各州縣設立鹽官,專門負責食寵銷售;並提高食鹽銷售價格,每斗食寵加一百錢,以每斗一百一十錢的價格銷售。( 《新唐書》卷五四《食貨四》) 從第五琦所實行的襯法看,當時從食鹽生産到銷售已建立起一個完整的系統。在生産領域,設置監院官吏加以管制,這是漢武帝時的老辦法,在唐代初期已有設置,但將業鹽民户立爲『亭戶」,免其雜徭,專門爲國家生産食鹽,隸屬鹽鐵使管理,是一個新發明。從此,中國歷史上出現了專門從事食鹽生産,由專門機構管理的民户及其戶籍。這些「亭戶」專門爲國家生産食鹽,嚴禁『盗煮私鹽』,這與之前如漢武時期設立徴收食鹽的鹽官有所不同。漢武帝只是用商人爲鹽官,用管仲的辦法徵收食寵稅,而第五琦則將業鹽民户組織爲一個國家的生産組織,並嚴禁私鹽,從而建立了國家對食鹽生産的更斷權。這不再是一個
     
     
    與民爭利的問題,而是完全排斥民間的食鹽生産權利。在中國鼠政史上,這應該與管仲的「官山海』相提並論,它開啓了鹽政史的新時代。與這種食盥的國家凄斷生産相配套,是食鹽的駆斷銷售。第五琦的鹽法在銷售環節方面則是在各州縣設立鹽官,專門負責食鹽銷售。在銷售食験方面,爲了增加財政收入,他居然一下子將盥價提高了十倍。這個提價,當代學者基於物價因素的考量而對實際效果有所質疑。但可以肯定,第五埼的改革,有效地增加了中央政府的財政收入。據《新唐春・食貨志》記載,食盥官營之後,唐朝中央政府的年獲盥利達到四十寓緡( 貫) 。這個數據缺乏之前的數據參照,同樣也要考慮物價的因素,實際的情况還有待於進一步研究。然而,史稱「百姓除租庸外,無得橫賦,人不益稅而上用以饒』,( 《舊唐書・第五琦傳》) 表明在賦役之外,鹽利收入是當時中央財政的有效增長點门第五琦的盥法改革,旨在增加中央財政收入。他在以前的喪法基礎上,將「官營」的程度推向極端,完全將食鹽的生産和銷售控制在國家手裏,排斥了民營食鹽,並將原來的食鹽營銷系統從地方行政系統中剥離出來,相對獨立,構成了中央政府直接掌控的財政來源和通道。然而,第五琦所採取的措施,並不是全國性的。第五琦的竊法,主要實施於河東鼠埸和江淮鹽場等部分地區。唐朝後期力圖控制駿利的場所,也重在江淮。從鹽政史的角度看,第五琦的鹽法完成广從食盥官管與民營並存到完全官管的轉化。
     
    當然,這需要付岀代價。爲此,第五琦構建了專門的食鹽産銷系統,這導致了『官多則民援』的局面。( 《資治通鑑》卷二二六德宗建中元年) 食鹽運銷也因爲制度新建,出現不少問題,所以當乾元三年( 七六。) ,劉晏兼任解鐵使後,便着手對第五琦的做法加以改變、一劉晏的鹽法改革,主要在於食鹽的運銷環節。他將第五琦的官運官銷,改變爲民運民銷,也就是將食鹽賣給商人,由商人自由運銷。因此,他取消了原來設置在州縣負責食鹽營銷的鹽官。這是一種『卸包袱』式的改革,但這個改革減少了官方的食鹽經營成本,也减少了官方在食鹽營銷省生的弊端。然而, 對於食鹽生産領域, 他並未放鬆管制, 第五琦建立的「亭户」制度,仍然是控制食鹽生産的基礎。
     
    在通常的印象中,劉晏比第五琦要有名,史稱劉晏爲著名的理財家。實際情况確實如此。第五琦的成就主要在鹽政,劉晏的成就則兼有鹽政和漕政兩大方面,而且其實施的範圍是全國性的。所以,劉晏對當時中央財政的作用更大。即使是鹽政方面,經過劉晏長逹二十年管理之後,至代宗大曆末年( 七七九) ,唐朝中央財政的鹽利收入達到了『六百餘萬緡』,史稱當時「天下之賦,鹽利居半,宮闡服御'軍餉、百官禄俸皆仰給焉。」( 《新唐書。食貨四》) 這樣的成就,確非僅事鹽政兩年的第五琦可比。更重要的是,在制度方面,劉晏所経立的官産民銷制度,爲以後歷朝所繼承,並發揚光大,影響深遠,而從鹽政史的角度看,第五琦所實行的鹽法,則具有轉折性意義。
     
    從第五琦變革鹽法之後,相應的問題也接踵而至。首先是官産方面,爲了壟斷食鹽生産,國家必須排斥『盗煮私鹽』;其次是食鹽銷售方面,國家必須禁止販銷私鹽,否則國家的鹽利收入就會因盗煮走私而被侵蝕。在食鹽官營與民營並存的年代, 雖然國家也有相應的禁令,但「私鹽」的問題是模糊的,至少不是嚴重的問題。而在官産官銷之時,禁止私鹽就成了一個嚴重的問題。另一方面,當國家企圖畫斷食鹽産銷,進而加價銷售之後,走私食鹽就成了民間值得銀而走險的行當。有禁則有違,何况食鹽産銷原本是民間的事業。更有甚者, 劉晏實行食難民銷, 無異於給販銷私鹽開了方便之門。取消了食谡官銷的系統,由商人運銷,其中官鹽與私鹽混雜,勢所難免。裁撤了營銷食鹽的官吏,固然可以减少運行成本,節省財政開支,但國家必須爲禁私緝私『買單』。在劉晏之時,從淮北出發,北至山東、中原,南到犢南,設置了十三個『巡院」,其職責就是缉捕私鹽,使『姦盗爲之衰息」。(《新唐書・食貨四》)唐代中後期由第五琦和劉晏所確立的療法,爲以後歷代所承襲,鹽利收入在中央財政中的地位與作用愈益重要。
     
    在五代時期,爲了保證鹽利收入,商銷食鹽開始徵收商業稅( 分『過税』和「住稅」兩種) ;食鹽的供銷,出現了産銷對應的分區銷盥和按户等供鹽的辦法。按户等供蜜,既是爲了防止民間消費私鹽,也是保證食鹽銷量的强制性措施。分區銷鹽的目的也一樣,是爲了食鹽銷售市場的穏定。這些辦法,在五代時期或行於一時,或行於一地,却是鹽政史上的新發明,爲後來宋朝所廣泛推行。
     
    宋朝統一全國,懲唐後期和五代的弊患,採取强干弱枝的政策,加强中央財政收入便是題中應有之義。《宋史》卷一八一《食貨下三》云:『宋自削平諸國,天下鹽利皆歸縣官。官鬻、通商,随州郡所宜,然亦變革不常,而尤重私販之禁。」宋朝沿襲唐以來鹽政系統,由中央直接管制食盥的産銷。但具體的做法,因地制宜,各地有所不同,沿用了五代十國時期各地的不同盟法。總體説來,宋朝主要還是承襲唐代第五琦、劉晏以來的疑法,立鹽戶,官産民銷,商人向官府購買「鹽引』,憑引支盥,再將食寵銷往規定的行盛區。這種鹽引制度,對後世尤其是明清兩朝的鹽法産生了深刻影響。
     
    明清時期的竈法,繼承了宋代以來國家舉斷食寵産銷,實行立「鹿户」産鹽,商人用實物( 糧食、草料) 或貨幣交换『鹽引」,憑引在魚場支疑,再將鹽銷往規定的引鹽區的制度。在鹽政管理上,也設專官構成鹽政系統,既相對獨立,又與地方行政相配合。尤其是缉捕私鹽,由地方政府承擔其責。由於明清兩朝在財政體系中還有相對獨立的關稅系統,所以商人運銷食盥還需要交納通過稅。地方行政即省、府、州、縣系統,承擔賦和役兩個方面的徵納職責,同時負責本地商業營業稅( 『門攤稅」) 的徵收,此外還存在隱含在田賦( 「地丁』) 之中的「户口食鹽稅』。因此,食鹽的産銷牽涉面很廣,問題也錯綜復雜。不過,從鹽法或鹽政的内在關係而言, 明清兩朝食鹽經營的焦點問題是官與商的關係。一系列的鹽法改革,主要發生在食鹽的運銷環節。
     

    毫無疑義,『鹽政』在中國歷史上是一個上關國計、下係民生的大問題。歷代以來,官私論述,林林總總。當今史家,也多所關注,成績斐然。然而,與這個問題以及所存史料比較,相關研究尚存很大的擴展空冏。以往研究的困難,並非囿於對此問題的認識不足,而主要緣於研究資料散藏各處,利用爲難。以明清兩朝所存的鹽政史料而言,官府所修的鹽政志或鹽法志、盥政部門的公牘檔案和各方對鹽政的政見議論,不僅散藏各處,且種類繁雜。數量之多,固然是一個有利條件,但也爲研究者的全面利用帶來困難。爲此,各方專家已在搜羅資料方面下了很大功夫,編輯出版了不少鹽政史料。但由於條件所限,以往出版的資料,或限於某個地區,或專於某個選題,且多爲選編之作,因此難以得見明清兩朝鹽政的全貌。近年來,明清兩朝鹽政資料的出版和利用情况,大有改觀。以大者言之,『四庫』系列叢書如《續修四庫全書》、《四庫全書存目叢書》、《四庫未收書輯刊》和《北京圖書薯籍珍本叢刊》等, 彙集影印了很多關於歷朝鹽政的書籍, 爲相關研究提供了便利的條件。而今《稀見明清經濟史料叢刊・第一輯》一書,在上述史料之外,又輯録《敕修兩淮鹽法志》、《福建盟法志》、《東三省鹽法志》、《裁减淮北票鹽浮費全案》等明清兩朝鹽政史料三十餘種,爲相關研究再造方便的條件,誠爲嘉惠學林之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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