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地方法律文献 丙编 全15册 2012高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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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地方法律文献 丙编 全15册 2012高清
中国古代地方法律文献 丙编 全15册 2012高清
《中国古代地方法律文献 丙编》PDF电子书全15册,由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2年出版,杨一凡、刘笃才著。
《中国古代地方法律文献》以促進中國古代地方法律文獻研究、保存珍稀法律典籍爲宗旨。全書四十冊,分爲甲、乙、丙三编出版。本書以蒐集秦漢至明清的地方法令、法規爲主。對於明代及其之前與地方立法密切相關的資料,以及清代輯録地方法規較多的政代:,也適當收入。本書所收文獻大多選自古人文集和其他各類书籍,在各文獻的篇名頁標明作者、原占的書名和版本。各文獻大的以形成的朝代及作者出乍年代爲序排列爲保證分册均匀,個别文獻作者生卒相近者適當調配。各文獻的底本書收選擇文字清晰、無缺頁者。凡有墨污水漬,認真描潤坡修有缺頁者,患量補配;無法補配者,則在片框外註明缺頁」《中国古代地方法律文献 丙编》目录:第1册 州县须知 增刪左雜须知 湖南省例成案第2册 湖南省例成案第3册 湖南省例成案第4册 湖南省例成案第5册 湖南省例成案第6册 宋州从政录 州县须知 庸吏庸言(上)第7册 庸吏庸言(下) 思恩府新编保甲事宜 治浙成规(上)第8册 治浙成规(中)第9册 治浙成规(下) 保甲书辑要第10册 粤东省例新纂(上)第11册 粤东省例新纂(下) 从公录 从公续录 从公三录 江苏省例初编(上)第12册 江苏省例初编(下) 江苏省例续编 江苏省例三编(上)第13册 江苏省例三编(下) 江苏省例四编 东省通飭(上)第14册 东省通飭(下) 山东交代章程(上)第15册 山东交代章程(下) 知府须知 告示集 四川通飭章程《中国古代地方法律文献》出版说明:在中國占代法律體系中,律、令、例等多種法律形式並存,行政、刑事、民事、經濟、軍事、文化教育等方面法律並存,朝廷立法與地方立法並存,共同組成完整的法律體系。地方立法作爲國家法律體系的有機組成部分,發揮着補充和輔助朝廷立法實施的功能。各級地方政府和長官實施法律的狀况,在相當程度上反映了當時國家法制建設的水平。因此,要科學地認識中國法律發展史,正確地揭示中國古代法制的面貌,必須重視地方法律文獻的研究一歷代地方政府和一長官在施政、行法的實踐屮,形成了極其毀富的法律文獻資料,其内容涉及司法、執法等各個方面。雖因年代久遠,文獻嚴重流失,但從古人文集、地方志、歷史檔案、出土文物及各類史籍中,仍可搜集到大量的地方法律文獻。地方法律文獻是中華法文化寶庫的瑰寶,是研究占代地方法律史的珍貴資料。鑒於對古代地方法律的研究至今仍是法史研究的薄弱環節,也鑒於了解地方立法狀况,是開拓地方法律史研究首先必須解决的問題,近年來,我們着重進行了地方立法文獻的挖掘和搜集。我們編輯、影印《中國古代地方法律文獻》叢書的目的,就是希望爲學界提供更多的有關古代地方立法及與此相關的資料,促進這方面研究的深入開展,從現存的史料看,有關中國古代地方立法的大體情况是:其;歷代執政者從國家幅員遼闊、各地的自然環境和風俗習慣及經濟發展狀况存在較大差異的實際出發,允許地方政府根據國家授權,或通過; 疋的批准程序,按施政需要頒佈政令,制定地方法規在中國歷史上,地方立法活動從未中斷,其二,自秦漢以來,歷代都百視制化井匸集權制度,强調法的統一性,因而地方立法都是圍繞實施朝廷制定的法律制度進行的,並須恪守不得與朝廷立法相抵觸的原則。較之朝廷、/ 法而言,地方立法處於從屬和補充的地位其. 二,有關規範地方政務和社會經濟秩序的基本法律制度,都是由國家制定法確定的。各級地方政府制定的法規儘管數朮較多,但內容主要限於地方行政犷務和民間卄務的管理。其四,就現見地方法律的形式和立法的數出而七「 明代以前的法律形式比較簡單,/ 關法焼的記載較少。現見的地方法律,大多是明代中奘之後制定的 從明代中後期到清末,隨着社會變革和經濟的發展,地方立法也愈益發達,地方立法在中國古代出現較早,並經歷了漫長的發展過程。《睡虎地秦墓竹簡》中的《語書》,是南郡太守騰給縣道嗇夫的告諭文書。這説明由地方長官發佈政令的做法,至遅在戰國時期就已存在。漢代時,條教、書、記等是地方法令、政令的重要載體和發佈形式一,這一時期一太守專郡,綜理庶績,權力甚重,根據地方施政需要頒佈條教、書、記等是其職權之一。唐代時,地方立法水平較前代有了較大的提高 敦煌出土的《沙州敦煌縣行用水細則》( 亦稱《唐沙州敦煌地區灌溉用水司程一) ,就是在民間習慣和前代地方法規基礎上形成的地方性水利規範,可以説是唐代中央法規《水部式一在敦煌地區的實施細則。唐宋元時期,各級地方官府和長官除以條教、約束等形式頒布地方法規、政令外,發佈榜文也是地方長官施政經常採用的形式 本書甲編收録的《晦庵集》所载朱亀‘榜文、《勉齋先生黄文南公文集》所載黄榦榜文、《紫山大全集》所載胡祇遹榜文等,就是這類文獻的代表。明代地方立法出現了繁榮的局面,法律形式更加多樣化,立法數量也遠遠超過前朝特別是明代中後期,地方立法活動空前活躍。當時,除各級地方長官發佈了大量的政令和制定了不少地方法規外,朝廷派出巡按各地的官員也針對地方的時弊,以條約、告示、檄文、禁令等形式,頒佈政令和地方性法規。從現存的明人文集中,可以看到許多這方面的材料。如嘉靖至萬曆年間,海瑞作其任官的十八年屮,就曽制定了《督撫條約》、《禁約》等地方法規。萬曆年間, 吕坤在山西任提刑按察使及巡撫時,也頒佈了《籠穀條約》、《鄉甲事宜》、《提刑事宜》等地方法規。《全陝政要》、《寶垠政耳》、《惠安政然》等專門的地方政書的編纂,反映了明中後期包括地方立法在内的地方法制建設有了很大進展。這類文獻多是由地方官員或文人編寫,編者的初衷是將其掌握的該地方的政務資料和制定的法規, 提供給時人或後人參閲。從中可以看到,該地的政務已進一步制度化,地方法規的編纂也更加規範,明人編纂政占的做法爲清代所仿效 清代編纂政心者不乏其人,出現了《晉政輯要》等一批重大成果。清代地方立法較之明代有了新的重大進展。這一時期,地方政府和長宀目頒佈了大量的各種地方法規, 其內容之廣泛, 幾乎涉及行政、經濟和社會生活管理的各個方面。在清代地方工法成果中,「省例」的纂輯、冋印標志若我國歷史上的地方法制建設已進入比較成熟的階段。鑒於由長官個人發佈的條約、告示、檄文、禁令等存在「人去政亡」的弊端,缺乏長久的約束力,清代出現了「省例」這一新的地方法規、政令的發佈和彙編形式。省例是省級政府以各種法律形式制定的用以規範地方事務的法規、政令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規範性文件的統稱,其含義既是指用以刊發地方法規、政令的法律文書或這類文苫的彙編,也是指刊入這些文書或彙編中的每一種法規、政令。省例彙編類文獻,其内容以地方行政法規爲主體,兼含少量朝廷頒佈的地區性特別法;其編纂體例有的以制定衙門的不同分爲「藩例」和「臬例」,有的是以吏、户、禮、丘八、刑、工六部分類編排,也有的按照所規範、調整的事項分類編輯。被稱爲省例的各種形式的地方法規、政令或具有法律效力的規範性文件,適用於當時省級政府管轄的地域,在本省範圍內具有普遍的、相對穩定的法律約束力。現見的代表性的省例彙編類文獻有《湖南省例成案》、《江蘇省例》、《福建省例》等。地方立法在清末達到高潮。面對西方列强的入侵、社會動蕩和國家政局的變化,各地出於救亡圖强、維護基層政權和社會治安的需要,積極推進法制變革,制定了一系列專門性的單行地方法規。如旨在推進地方政治改革的諮議局章程、試辦地方自治章程,加強財政、稅務管理的厘金章程、清賦章程和各種稅則,健全司法制度和提高辦案水平的地方審判應章程、監獄管理章程、清理獄訟章程,加强社會治安管理的各類城市管理章程、警務章程,以規範地方教育爲內容的各種學堂章程,以社會救濟爲內容的賑捐章程、義倉章程等。清末的地方立法與清前期中期比較,具有立法數量多、專門性法規多、内容更加近代化的特點。中國古代的地方立法,是伴隨看社會的進步和法制變革的進程不斷發展完善的。不同歷上旺期地方法焼的內客和編製水平,包括地方力法在内的地方法对建設的状况如何,從一個側面反映了當時國家法制和社會文明的發達程度。進行地方法律文獻的搜集、整理和研究,無論是對於開拓法律史學的研究,還是挖掘中華法文化的優良傳統,古爲今用,都是件有意義的工作。其一,古代地方立法在國家法律體系中佔有重要的地位,祇有把朝廷立法與地方立法結合研究,才能揭示中國古代法律的全貌。其二,古代的地方立法,大多是爲了推動朝廷、立法的實施,或針對地方執法中存在的比較嚴重的社會問題制定的。研究這類文獻,有助於深入了解影響地方法制狀况的諸種因素及其動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