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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唐文补编 上中下全3册 2005

全唐文补编 上中下全3册 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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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唐文补编 上中下全3册 2005

  • 全唐文补编 上中下全3册 2005

    《全唐文补编》PDF电子书全3册,由中华书局2005年出版。

    清代嘉庆年间编成的《全唐文》收集全部唐代文章于一书,共得20025篇。清末四大藏书家之一的陆心源最早为此书补遗,所作《唐文拾遗》、《唐文续拾》二书,共补录3000多篇。二十世纪唐代新出土文献数量极其丰富,形成了海内外唐代文史研究的全新局面。此前仅有石刻墓志得到了系统整理,分别有周绍良主编的《唐代墓志汇编》、《唐代墓志汇编续集》和吴刚主编《全唐文补遗》,收录以墓志为主的唐代文章约5500 篇。陈尚君的新书则是首次对存世典籍和新见文献中的唐代文章作了全面清理和校订,采辑范围遍及四部群书、敦煌遗书、石刻文献、海外汉籍、佛道两藏等方面,在上述诸书外,辑得唐人文章约7000篇,涉及作家2600多人。全书近400万字,可以说是对二十世纪新发现唐代文献的一次比较全面的清理,涉及领域包括唐代研究的各个方面。


    全唐文補编目录
    卷一
    唐高祖李淵
    作相正定文案令
    徐世勣赐姓李氏诏
    武德年中平竇建德曲赦山東诏
    武德年中平王充竇建德大赦诏
    武德年中平辅公祏及新定律令大赦诏
    左難当除猷州刺史制
    赦幽州管内官民诏
    武德年中幸通義宫曲赦京城内诏
    武德年中平蒲州曲赦河東吏人诏
    獨孤師仁乳母王氏封永壽郡君诏
    武德年中镇撫四夷诏
    *秦叔寶诏
    *李靖璽书
    舆突厥书
    大海寺造像记 
    册豳王鳳文
    徐鸿客
    上李密经天纬地策
    盧楚 
    授李密太尉尚书令兼征讨诸校事诏
    舆李密书
    祖君彦
    代李密报唐公书
    李密
    舆竇建德书 
    李道玄
    勸進李密表
    吉藏
    勝*寶窟序
    大品经玄意序
    大品遊意序
    大品经義略序
    无量壽经序
    净名玄谕序
    维摩经義疏序
    ……
    卷二
    ……
    全唐文補编中册
    全唐文補编下册

     


    关于《全唐文补编》:

    清人所編《全唐文》,勞格、岑仲勉、陳尚君等先生先後有札記之作,指疵糾謬,有功於讀者。我在拜讀陳尚君先生《全唐文补编》之後 ,頗欲效顰,但限於學力,只能就編集的技術層面的一些問題提出一些個人不成熟的意見,而於輯文之內容,了無所涉。我之雜議,可謂買櫝還珠,於讀者毫無助益,是不言自明了。
    就翻閱所及,我以為此書最大的問題,就是與《全唐文》的重出。《全唐文》篇幅甚巨,做輯補工作而要做到完全不重複,幾不可能。但是,如能充分利用有限的工具書,或許可以有效地減少重出。我只作示例,具體的重出篇目,見文末所附“表1”;希望此表能給大家利用《全唐文补编》所收錄的這些重出文章時,提供一些比勘的便利。至於該書其它的一些細碎問題,作為一部大書,實難避免,所以,對這些所謂的問題,我也只是例舉一二, 胱x者在使用時留意而已。

    《全唐文补编》的《凡例》第一條規定:
    本書收錄《全唐文》及《唐文拾遺》、《唐文續拾》未收之唐代文章。
    這個原則是非常重要且非常正確的。給《全唐文》作補編,首先就要確認所補之文,為《全唐文》所未收錄者,這是題中應有之義。當然,這也不能一概而論,需要分析《全唐文》所收錄的文章的具體情況。為此,《凡例》第六條又規定了“例外”:
    《全唐文》及陸補二書已收之文,殘缺較甚,可補錄較多闕文,或可全文備載者,予以重錄。僅可補少許闕文者,不收。凡重錄者,皆說明與原收文之差別。
    這一“例外”也很有必要。對殘缺過甚之文的補足,亦可視作“補編”工作之一部分。況且輯校者對此“皆說明與原收文之差別”。可以說,凡與《全唐文》重複者,均應屬這種例外的情形。在《前言》中,作者交待自己的補遺工作時,說:
    本書著手纂輯之初,就唐人著述和存世典籍作了廣泛的調查,編成幾種書目……逐書檢閱,並逐篇與《全唐文》對核,以期廣收佚文,不使遺漏。(上/5)
    有了這樣充分的准備和周密的核對流程,應該說可以避免與《全唐文》及陸氏二書的重複了。
    即使有重複,也應是偶爾一見。但是,我們略加覆核,發現卻並不然。
    這些重出,有的是因文章“歸屬”有異載所致。如《全唐文补编》卷二唐太宗《准式檢勘冬薦官敕》(上/17),出於《唐會要》。此敕又見於《全唐文》卷五二、《通典》卷一五(作貞元九年)。《唐代詔敕目錄》分別繫於貞觀九年和貞元九年 [3] ,並有相應說明。唐太宗《禁自刑害敕》(上/18),又見《全唐文》卷二九,置於玄宗名下。有的已標出了與《全唐文》的重出,但在據其他史書重錄時,偶有疏誤,如《全唐文补编》卷一《武德年中平竇建德曲赦山東詔》(上/1),出《文館詞林》卷六六九,“另據《唐大詔令集》卷一二三補一句”;按語稱:“《全唐文》卷二收此文……較此省六十 字,且異文較多,今重錄,異文不出校。”其實,所缺少的那一句,是根據《全唐文》補上的,而非《唐大詔令集》。另據《詔敕目錄》,此詔又見於《冊府元龜》 [4] 。再如,《全唐文补编》卷三法琳《齊物論》(上/38),見《全唐文》卷九○三;作者雖同,但題目作《廣析疑論》(10/9426);《上太宗皇帝表》(上/39),亦見《全唐文》卷九○三;但作者繫於智實名下,題目又作《論道士處僧尼前表》(10/9428)。又如《全唐文补编》卷三六據《酉陽雜俎》錄《安西道進娑羅枝狀》,並作按語稱:“《酉陽雜俎》稱此狀為天寶初安西道進。夫蒙靈 堨短鞂氃 年至六載任安西四鎮節度使,因收其名下。”(上/436)其實,此即《全唐文》卷三七五所收張謂《進娑羅樹枝狀》(4/3806)
    有些篇章,在流傳中有誤,以致《全唐文补编》在收錄時也沿襲了以往的失誤。如《全唐文补编》卷五○據《唐大詔令集》卷一一八收入德宗《諭朔方將士敕》。這道敕很有問題,作者也意識到了,末附按語稱:“《冊府元龜》卷一六五收此敕,後半大致相同,僅據以補四字;前半‘皆被懷光隱匿’以前,全不相同。附收於次。”(上/603)其實,“皆被懷光隱匿”以前的部分,出自陸贄《授王武俊李抱真官封并招諭朱滔詔》(《全唐文》卷四六三,5/4734);《唐大詔令集》誤排,將上一制,即《授王武俊李抱真官封并詔諭朱滔制》的末尾,誤植於下一道詔敕即《諭朔方等軍將士敕》之前,而將該敕之前半脫漏 [5] 。換言之,《全唐文补编》所錄的《諭朔方將士敕》,前半截是《授王武俊李抱真官封并招諭朱滔制》的末尾、後半截是《諭朔方等軍將士敕》的後半部分;此敕應據《冊府》卷一六五過錄,而不應據《唐大詔令集》過錄。
    上述的重出還可以理解的。但同一作者的作品,很容易就能與《全唐文》所收作出比定,而編者卻失之眉睫,造成重收,就很遺憾。比如,《補遺》卷一三據《舊唐書》輯出許敬宗有關釋奠的一篇作品,擬題作《請國學釋奠奏》(上/152)。按,《全唐文》卷一五一即收有許敬宗近似的一篇,名曰《請定釋奠主祭奏》(2/1545);略一覆核,完全相同。檢《全唐文篇名目錄及作者索引》 [6] ,許敬宗名下共收作品33篇,除去6篇詔、4篇碑記、1篇賦、2篇啟、1篇序、1篇牋,所 表、奏、疏、議不過18篇;在這18篇中比對與釋奠有關的文章,即非難事,況且《全唐文》收入的這篇文章,題目中就明列著“釋奠”二字。該作者的作品為數並不太多,居然出現了重複。更令人不解者,同一作者的作品極為少見,卻也造成重收。比如,王方義的作品,《全唐文》卷一六一只收有3篇,即《劾李義府疏》、《請重勘李義府致死畢正義奏》、《祭海文》(2/1653-1654),《全唐文补编》卷一二僅收錄王氏一篇作品,擬題作《劾李義府奏》(上/149);《全唐文补编》所收的這一篇,即與《全唐文》所收的三篇中的一篇重出。再如裴耀卿文,《全唐文》所收一共不過14篇,《全唐文补编》所收的4篇中就出現了將一篇分裂為兩篇且與《全唐文》重出的情況(詳下)。
    有些文章,似乎可作為獨立文章收入,按其實,則出於《全唐文》已收之文。比如,《全唐文补编》卷三三錄司馬承禎《王羲之讚》(又)、《辭 照 表》,出處標為《天台山記》(上/388)。但《唐文拾遺》卷五○已收入了《天台山記》,其中當然有《全唐文补编》所錄的這兩篇共十幾句話。再如,《全唐文补编》卷三七收苑咸《孫逖除庶人制》,僅兩句“西掖掌綸,朝推無對”(上/453)。苑咸的這兩句話,出自顏真卿《孫逖文公集序》(《全唐文》卷三三七,4/3416)所引。《全唐文补编》標示的出處是《唐詩紀事》卷二六;覆核該書,則正引自顏氏此文,並已注明“已上顏真卿序其文” [7] 。又如《全唐文补编》卷四七收杜濟《自祭文》,出處標為《顏魯公文集》卷八《劍南東川節度使杜公神道碑》(上/563)。顏真卿此文,亦見《全唐文》卷三四四(4/3488);杜氏之《自祭文》,正是顏真卿為其寫《神道碑》時所引,稱“仍自為祭文以抒意,其略曰”云云。再如《全唐文补编》卷五七據《權載之文集》卷三三《唐故漳州刺史張君集序》,收錄了張登的《賦》,共四句(下/693)。《全唐文》卷四九三也收錄了權德輿此文,其中當然也有這四句(5/5035)。
    這就出現了一個問題,有沒有必要,在《全唐文》已收的文章中,再析出其中所引的另一作者的文字?這類情況在公文中尤為常見。如《全唐文补编》卷五○據《通典》卷一六五錄《諸曹置律令格式敕》(上/604)。我們覆檢原文,這是《通典》的自注,其上是“貞元二年七月,刑部侍郎韓洄奏”云云 [8] 。《全唐文》卷四四二收有韓洄這篇奏,題作《請諸司於刑部檢事奏》(5/4505),其中就已包括了《全唐文补编》所收錄的這篇敕。再如《全唐文补编》卷五○據《冊府》卷一○七收錄了《陰雨朝謁不得走馬敕》(上/606)。覆檢原文,此敕之上,有“(貞元十三年)五月丙戌朔,以雨,罷御宣政殿。是日令宣示宰臣及百官曰”;此下有“宰相等上表陳謝”(2/1279)。《全唐文》卷四八六收錄的權德輿《中書門下謝雨雪量放朝參表》(5/4966),正是《冊府》所謂“宰臣等上表陳謝”的謝表。在這個謝表中,以“臣等奏言,伏奉今日進止”起首,全文收錄了這道“敕”。《冊府》也是在敘述此事時,涉及了這道“敕”。又如《全唐文补编》卷六四據《冊府》卷四九三收錄了張叔平的《上利害十八件奏》(中/784)。覆檢《冊府》,稱“(長慶)二年三月張叔平為戶部侍郎判度支,上言度支所管榷鹽舊法為弊年深,臣今請官中自糶鹽法,可以富國強兵,勸農積貨。疏其利害十八件,詔下其奏,令公卿議。中書舍人韋處厚抗論不可,以叔平條制不周、經慮未盡、以為利者反害、以為簡者至煩,乃即其條目隨以設難”(6/5901)。《全唐文补编》所錄張叔平奏,即出韋處厚駁難所引。《全唐文》卷七一五以《駁張叔平糶法議》收錄了這篇文章(8/7345)。
    公文多是層層援引,如果一一剔除出來,不但不可能,恐亦徒增混亂。再舉二例。《全唐文补编》卷七四據《冊府》卷四九四錄盧弘止《請依司空輿表奏》(中/942)。這實際上是《全唐文》九七四闕名《條奏鹽法狀》中末尾所引用的文字:
    以前戶部侍郎判度支盧宏正奏,臣又得兩池榷茶使檢較司封郎中兼侍御史司空輿狀,自領職以來……伏望聖慈許依司空輿所請,即冀私鹽杜絕,榷課增加。(10/10103)
    闕名的這位作者,引用了盧弘正的奏,而盧弘正的奏中又引用了司空輿的狀。我們可以將司空輿的狀剔除出來,作為司空輿的文章;也可以將司空輿的狀歸到盧弘正的奏中;當然,還可以將盧弘正、司空輿的文字統歸於這位闕名者。因為在層層遞引轉述時,有可能根據自己的需要,作過縮略或改寫,雖然相當有限。最後一句“伏望聖慈許依司空輿所請,即冀私鹽杜絕,榷課增加”,因為我們不知道《全唐文》所錄是不是這位闕名者的狀的全文,所以,無法准確判定是盧弘正的意見,還是這位闕名者的意見。《全唐文补编》卷一二五據《唐會要》卷五九錄《停廢三衛資奉》(中/1541),是太和五年三月兵部上奏中引用的上年五月起請條節文。此原文又見於《唐會要》卷七一(《唐文拾遺》即據此錄,11/10992,是)。
    總的來說,對這類文章,我認為沒有必要再作為單篇收錄;析出若干零句,實在意思不大。當然,如果編者認為有必要單列,則須加按語,說明單列者與《全唐文》已收者的關係,否則即易流為“隱性重出”。對這類情況,我在“附表1”中,在相對應的《全唐文》的篇目前用“出”字作了標示。
    與《全唐文》的重出中,有《全唐文补编》據以所錄者乃節選,而《全唐文》所收為全文者。如《全唐文补编》卷二四據《通鑑考異》所引《玄宗實錄》收錄《與降附突厥詔書》(上/289)。實則此數句出自《全唐文》卷四○唐玄宗《再賜三姓葛邏祿書》(1/439),又見於《冊府》卷九九二(12/11650)。《全唐文补编》卷五○據《冊府》卷六八、卷六四五收錄擬題為《求賢制》(上/606),即《全唐文》卷五五《南郊大赦文》的一部分 [9] 。《全唐文补编》卷五九據《冊府》卷七○八收錄擬題為《歸登呂元膺充皇太子諸王侍讀制》(中/717),實則此乃《全唐文》卷六三所收的《冊皇太子赦文》(1/674);任命歸登、呂元膺充皇太子諸王侍讀,只是這道赦文的一部分內容。
    有的則是編者另據他書輯出,實則《全唐文》及《拾遺》已收錄,且字數較《全唐文补编》為多。如《全唐文补编》卷二《敘骨利幹獻馬》(上/25),僅22字,出自《玉海》;《唐文拾遺》卷一已錄,引自《唐會要》卷七二,計193字(11/10376)。《全唐文补编》卷四顏師古《禘祫議》(上/49),出《唐會要》,近百字;《全唐文》卷一四七《功臣配饗議》似為全文,共約440 字。《全唐文补编》卷五馬周《論宗室群臣襲刺史疏》(上/57),出《資治通鑑》,約130字;《全唐文》卷一五五《上太宗疏》(2/1585)似為全文,約九百多字。房玄齡《表》(上/57),出《玉海》,僅24字;《全唐文》卷一三七《諫伐高麗表》(2/1384),近千字。
    還有將同一文章分拆分為數篇以收入者。如《全唐文补编》卷三九從《舊唐書》中錄出的《李光弼封魏國公制》、《崔光遠特進行禮部尚書制》、《李峴封梁國公制》三篇(上/465),實際就出自《全唐文》卷四四收入的《收復兩京大赦文》(1/489)。又如《全唐文补编》卷九五據《五代會要》卷一四和卷一六分別收錄了《特恩授官敕》(中/1169)和《少府監鑄印敕》(中/1170),這其實就是《全唐文》卷一○四所收的《禁徵納禮錢制》(2/1064)。《全唐文补编》卷九六收有《准往例補監生敕》(中/1183)、卷一二六收《監司出給光學文抄奏》(中/1555),這兩篇相合,就是《全唐文》卷八三九收錄的《請令國子監學生束脩光學等錢充公使奏》(9/8831)。
    因為收錄的只是全文的一部分,所以在文章擬名時也就難免有誤。比如《全唐文补编》卷五○收有德宗《陰雨朝謁不得走馬敕》(上/606),其實這是出自權德輿《中書門下謝雨雪量放朝參表》(《全唐文》卷四八六,5/4966);重點是“量放朝參”,不是“不得走馬”。再如《全唐文补编》卷九八據《舊五代史》卷四七收錄了《限薦人詔》(中/1213),恐即《全唐文》卷一一○所收的《量增奏薦員數敕》(2/1130);擬題與內容完全相反。又如《全唐文补编》卷一○三《與吏部南曹敕》(中/1283),即係《全唐文》卷一二一《詳核增戶添租敕》(2/1220)的一部分;其內容是“招添戶口、增長稅租”,與“減選加階”的關係。因為只看到了其中的一部分,如此擬題,也是無可奈何。
    同一文而見於幾處,應選取最為原始、最為完整、最少錯誤,即最能保持文章原貌者。這個道理並不難懂,編者也已經指出 [10] ;原見於《全唐文》的篇什所作的重錄,正是本著這樣的原則。當然關鍵是要知道同一文章都有哪些出處,並加以比勘。如《全唐文补编》卷一二劉伯英《請擊松外蠻疏》(上/149),出處是《新唐書》卷二二二。按,《冊府》卷九八五,貞觀二十二年正月劉伯英上言:“松外諸蠻雖暫降 E,旋即背叛,請出師討之,西濟(洱)河,天竺道可通也。”(12/11573)《新唐書》似為改寫,而《冊府》收錄乃原文。所以,《全唐文补编》此文以據《冊府》為宜。再如,《全唐文补编》卷三五收錄裴耀卿《請於河口置倉議》和《對詔問救人之術》(上/422),前者出《舊唐書·食貨志》,後者出《舊唐書·裴耀卿傳》。稍加比勘,即知《食貨志》乃據《裴耀卿傳》所載上奏改寫,而本傳所載上奏,與《全唐文》卷二九七裴氏《議緣河置倉納粟疏》(3/3014)全同。但在工具書有限的情況,將所有見於不同之處的篇什均作比勘,著實不易。對唐代的詔敕,因有《詔敕目錄》,這一點是可以做到的。比如《全唐文补编》卷一八《禁取和糴物敕》(上/217),出《冊府》卷五○二;檢《詔敕目錄》,該敕又見於《唐會要》卷九○,二者幾乎完全相同,只是末句,《冊府》作“亦不得遣人替”,《唐會要》作“亦不得遣人替名代取”。兩相比較,似應依《唐會要》輯錄。《全唐文补编》卷二二《南郊赦文》(上/264),利用《冊府》卷八四,補《全唐文》卷一六《拜南郊制》(1/194)所缺之後半部分。檢《詔敕目錄》,該赦見於幾處,其中收於《唐大詔令集》卷六八者乃全文。此處輯補,似應用《唐大詔令集》;無論是《文苑革華》、《全唐文》,還是《唐大詔令集》,都有明確篇題,亦可省卻編者因選用《冊府》而不得不再行擬題之勞。
    《全唐文补编》也有自相重複者,如卷九八收李愚《與太常帖》(中/1214),即與卷一二七所收闕名《定鄉飲酒儀注帖》(中/1560)重;前者出《冊府》卷六四二,後者出《五代會要》卷四。這恐是因出處各異而致重。
    此書編集時,電子本古籍甚少,得用的索引,也不過是平岡武夫等《唐代的散文作家》、《唐代的散文作品》 [11] 以及馬緒傳《全唐文篇名目錄及作者索引》、池田溫等《詔敕目錄》等極為有限的幾種。因此,重出實難完全避免。但是,我們在對重出篇章一一比對時,發現編者似乎並沒有能充分利用那時已有的這幾種有限的工具書。
    《全唐文补编》卷二四《巡幸東都賜賚扈從赦天下制》(上/289),出《唐大詔令集》卷七九、《冊府》卷八○。檢《詔敕目錄》,《唐大詔令集》繫於是年五月而非二月,見於《冊府》者凡六處,而《全唐文补编》選用的這一處是迻錄最多的一條,同時也糾正了《唐大詔令集》的繫年之誤 [12] 。再如同卷《賜突厥書》(上/290),作者按語稱:“見《冊府元龜》卷九七四,《全唐文》卷一七誤收中宗下,今移正。”檢《詔敕目錄》,在標注這兩處出處後,又注:“《全唐文》誤當中宗。” 這都說明了作者對《詔敕目錄》成果的利用——作者在前言中也的確表達了對該書價值的重視,說:“近年日本學者編纂的《詔敕目錄》,逐年著錄,並將一文見於各書情況注明,為對檢群書提供了極大方便。”(上/6)
    但是,在編者的實際工作中,不少地方對該書利用得似乎又很不充分。如《全唐文补编》卷三一蘇頲《聽百寮進狀及廷爭敕》(上/371),錄自《唐大詔令集》卷一○五,繫於開元三年十月七日。檢《詔敕目錄》,作《求言詔》,除列出《唐大詔令集》,還列了《冊府》卷一○二、《全唐文》卷二七,並注出了《唐大詔令集》該詔的作者、名稱與《全唐文》不同。再如,《全唐文补编》卷五九據《舊唐書》卷一二四錄出《宥淄青脅從詔》,繫於元和十四年(中/721)。檢《詔敕目錄》,是年無該敕;據其內容,知此敕頒布於李師道被平定之前,由此往前翻,在元和十三年十二月找到了此詔,《全唐文》卷六二(1/661)、《唐大詔令集》卷一二二(651頁)均已收錄。這類一索即得,便可避免重出的例子,不在少數。至於略有歧異,需多加翻檢者,也有不少。如《全唐文补编》卷六唐高宗《詳議明堂定詔》(上/66),出自《冊府》卷五六四,繫於乾封二年二月。檢《詔敕目錄》,是年並無此詔,而是繫於總章元年三月;此詔實為《改元總章大赦詔》,見《全唐文》卷一二(2/153)、《唐大詔令集》卷三(14頁)、《冊府》卷八四(1/993),而《冊府》卷八四的繫年是正確的,且所錄為全文。同卷《諸州免稅調詔》(上/67),出《冊府》卷四九○,僅35字,繫年作“永隆元年正月”;檢《詔敕目錄》,此詔應繫永隆二年正月,全文見《全唐文》卷一三《減貢獻並蠲貸諸州詔》(1/160)和《冊府》卷一四四(2/1749)。《全唐文补编》卷二三《誅張易之等赦文》(上/281),出《文苑英華》卷四三一 [13] ,且據《冊府》,確定作者為韋承慶。檢《詔敕目錄》,按圖索驥,略一查核,便可知此即《命皇太子監國制》,已見《全唐文》卷九五(1/987),繫年為神龍元年正月;據《全唐文补编》體例,移正於韋承慶名下即可,文不必錄。《全唐文补编》卷二四《祠后土制》(上/292),出《文苑英華》,引《新唐書》卷五考訂其繫年為開元十一年三月。檢《詔敕目錄》,開元十一年三月無此制。《文苑英華》所收之制,《詔敕目錄》居然漏收,值得懷疑。細讀該制,羅列了高祖、太宗、高宗、武后、中宗,然後便是“朕”,則有可能是睿宗。檢《詔敕目錄》睿宗部分,果然在延和元年找到了這道制,除《文苑英華》外,還見於《唐大詔令集》、《全唐文》。
    當然,《詔敕目錄》也有疏誤,特別在詔敕有全文時,偶然會對節文且經改寫者漏列。但作為編纂相當認真的一種工具書,即使該書有誤,也能我們提供一些有用的線索。如《全唐文补编》卷一八《勳官等不得任清要官制》(上/218),出於《舊唐書·職官一》,繫於神功元年。檢《詔敕目錄》,未見,但《詔敕目錄》不應對見於《舊唐書》這類常用書中的詔敕漏列。《詔敕目錄》所列神功元年詔敕共8條,略一檢核,便知《全唐文补编》所輯自《舊唐書》的這條詔敕,就是《目錄》所列的第二條,即《定伎術官進轉制》,繫於是年十月 [14] ;《全唐文》卷九五即載有全文(1/983)。再如《全唐文补编》卷二三《誡勵風俗敕》(上/280),繫於睿宗,出自《唐大詔令集》。我們覆按該書,此敕末並無繫年。再檢《詔敕目錄》,此敕繫於“睿宗中”。我們雖仍不知其何以會繫於睿宗年間,但它還給我們提供了此敕的另一個出處,即《文苑英華》卷四六五 [15] 。覆檢《文苑英華》,《誡勵風俗敕》共收四道,前三道均有繫年,分別是文明元年四月十三日、唐隆元年七月十九日和開元二年正月;第四道,即《全唐文补编》收入的這一首,雖無繫年,但據其體例,似不應為睿宗之敕,而似應為玄宗之敕。有了這樣的疑問,在排比資料時就要格外留意。其實這道敕,就是開元九年二月的《科禁諸州逃亡制》,全文見《全唐文》卷二二(1/256)。
    對工具書的不善利用,不止於《詔敕目錄》。《全唐文补编》卷二二據《冊府》四七四收錄盧棨《論皇太子納食封物奏》(上/273),即《全唐文》卷二七一盧粲《駁奏皇太子服用疏》(3/2754)。翻檢幾種常用的唐代人物傳記索引,如《唐五代傳記資料綜合索引》 [16] 、《唐五代五十二種筆記小說人名索引》 [17] ,均不見此人,可見此公甚為罕見,即需留意。該篇談皇太子事,作者擬題中也有“皇太子”字樣,至少應翻檢一下《唐代的散文作品》中“取材篇目的人名索引”。“皇太子”列為一項,每項“皇太子”之後又都標注了具體之所指。《冊府》此條起首,便說出了盧氏上奏的緣由:“神龍二年冬十月,初有制皇太子在藩府,日食封物,每年便納東宮”;據此,則更容易判斷此處的“皇太子”之所指。有此線索,覆核不難。其實,盧粲兩《唐書》就有傳,《舊唐書》本傳中即有此疏(15/4972)。
    所謂重出,主要是通過內容比對來認定的。但是,不同的詔書,內容有的大致相同或相近,語句有些也如出一轍。如《全唐文补编》卷九三據《冊府》收錄了梁太祖兩道《求賢詔》(中/1136),相對應的是《全唐文》卷一○一所收的兩道制詔。好在時間不同,又有兩篇詔制可以對應,否則,僅從《全唐文补编》所錄的這幾句,很可能被誤認為是一篇。再如《全唐文补编》卷一○二據《舊唐代史》卷七七收李詳《沙汰文武臣僚疏》(中/1271),共兩句,講了兩方面內容,一是“沙汰在朝文武臣僚”,二是“不得多奏衙前職員”。檢《全唐文》卷八五三,收有李詳《條奏節度刺史州衙前職員事疏》(9/8950),談的正是第二方面的內容。李詳當時所上是一疏抑或兩疏,我們不得而知;但《舊五代史》在撮要改寫編入時,並非原文,且有關“不得多奏衙前職員”的內容出自《全唐文》所收的這道疏,我想是可以肯定的。《全唐文补编》卷八八據《詔令集》所錄《裴胤鄂岳觀察使制》(中/1079),其中有幾句話(即“而乃首居帷”至“咸推上相之尤”),就與《全唐文》卷九○所收昭宗《貶杜讓能梧州刺史敕》(1/940)的末幾句完全相同。因此,我所揭示的所謂“重出”,也未必乃同一篇。列表,只是想給大家在使用《全唐文补编》時,為與《全唐文》相比勘提供些方便。
    《全唐文补编》與《全唐文》的重出,如果是“無心之過”,那麼與《全唐文補遺》的重出 [18] ,就可說是“明知故犯”了。編者在《凡例》第一條中說:
    近世所出墓誌,今人已輯為《唐代墓志彙編》,一般不重複收錄。
    在1997年所寫的《附記》中,又說:
    1993年得見周紹良先生主編《唐代墓志彙編》出版,乃於是年秋遵照中華書局編輯部的意見,將該書已收諸誌一概刪除,并補入部分新見遺文。
    應予說明的是,近年所出《隋唐五代墓志彙編》,另存唐墓誌近千篇,因份量太多,本書已不可能補錄。三秦出版社所出《全唐文補遺》二冊,有新見之文近百篇,為免掠美,亦暫不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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