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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安边治国民族立法文献汇编 全45册 2010

清朝安边治国民族立法文献汇编 全45册 2010

¥75.00價格

清朝安边治国民族立法文献汇编 全45册 2010

  • 清朝安边治国民族立法文献汇编 全45册 2010

    《清朝安边治国民族立法文献汇编》从清代档案、宫廷秘籍,以及珍稀古籍和碑刻中辑录了清代官方正式颁行的民族法和相关文献史料近百种。其中孤本、秘本、具有极高的研究价值,是难得的资料。内容极为丰富,清代凡有关满族、蒙古族、维吾尔族、藏族、苗族、壮族、瑶族、彝族等少数民族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文献,网罗无遗。编者对每种文献都进行了校勘,并根据多年的研究,对每种法律、法规及相关文献形成的历史背景、作用、影响、以及每种文献的研究价值作了简要说明,为研究利用提示津梁。全部精工影印,原汁原味,完整地保存典籍携带的历史信息。是边疆问题、中国史、民族史、法制史、清史、民族问题研究的专题史料库,是珍贵的民族文化遗产。填补了一项学术空白。

     

    《清朝安边治国民族立法文献汇编》 书目:

    清朝安边治国民族立法文献汇编 1
    清朝安边治国民族立法文献汇编 2
    清朝安边治国民族立法文献汇编 3
    清朝安边治国民族立法文献汇编 4
    清朝安边治国民族立法文献汇编 5
    清朝安边治国民族立法文献汇编 6
    清朝安边治国民族立法文献汇编 7
    清朝安边治国民族立法文献汇编 8
    清朝安边治国民族立法文献汇编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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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清朝安边治国民族立法文献汇编 45


    《清朝安边治国民族立法文献汇编》序言:

    中国各民族都有丰富多彩、独具特色的文化,它是各民族天才和智慧的结晶,也是各民族人民生生不息、团结奋进的不竭动力。它不仅是各民族自己的财富,也是全^!各民族人民的共同财富。我们应该大力加强对各民族文化的挖掘、抢救、整理和研究,加强对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这不仅是民族文化工作的重要内容,也是继承前人文明成果、惠及子孙万代的千秋伟业,是我们义不容辞的责任。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要『做好文化典籍整理工作』,这不仅为我们民族文化工作指明了前进的方向,也是鼓舞我们锐意进取、奋发图强的巨大动力。《清朝安边治国民族立法文献汇编》的出版,就是落实十七大精神的一个喜人的成果。

    《清朝安边治国民族立法文献汇编》的内容丰富而翔实,体例严谨,将清代有关民族法的文献史料基本网罗无遗。而且,对于从东北到西南、从西北到东南,从北方到南方,不同民族地区的民族立法文献,以『内容提要』等形式,加以扼要介绍,说明其文献价值。同时,在『前言』中,就清朝管理民族事务的中央机构及其基本政策和主要法律、法规,从其形成的历史背景、主要内容、历史意义等方面做了深刻阐述,是有独创见解的研究成果,反映出编者深厚的学术功底和本套书的学术价值,也为研究利用本套书提示津梁。从学术角度来说,将分散于各处的清朝有关民族法典籍进行整理、研究、汇编成册公诸社会,这是第一次,代表了一个学术研究平台,具有开拓创新意义。从实际工作的角度来说,这项工作也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清朝是我国最后一个封建王朝,它总结继承了我国历代王朝处理民族问题的经验教训,又根据变化了的历史情况进行创新,集民族法及相关历史文献之大成,是研究历代民族政策、民族法律的『人口』;清朝是一个少数民族建立的中央政权,它能够统一全国,并统治全国二百六十余年,多次抗击外来侵略势力,没有发生过大的民族分裂,其中原因固然很多,但比较稳妥地成功解决民族问题,是一个重要原因,其经验与教训,都是珍贵的历史文化遗产,值得认真总结,作为借鉴;清朝是距今天最近的一个封建王朝(其间仅隔三四十年的民国时期,其颁行的有关民族问题的部分法律、法规,至今仍然有着重要的影响,例如蒙古旗盟制、藏族地区的活佛转世和金瓶掣签,以及安多和西南少数民族地区的习惯法等等,深入研究、了解其历史渊源,对做好民族工作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主持整理、编纂这套巨著的张羽新、徐中起、欧光明三位主编,术业各有专攻,珠联璧合。他们花费多年心血完成的这部大型历史文献汇编,为民族法制史、民族史、民族政策史等的研究,特别是清代民族法制史的研究,铺垫了坚实的基石。我相信,一花引来百花开。在十七大精神指引下,民族研究的百花园,必将春满枝头,硕果累累。


    《清朝安边治国民族立法文献汇编》前言:

    清朝在统一全国的历史进程中,以巨大的政治勇气和超凡的智慧,比较稳妥地
    解决好了民族问题。同时,因时因地制宜地进行民族立法,颁行了一系列颇有成效
    的法律法规。这对于边疆民族地区向心力的加强和社会稳定,抵御外来侵略,以及
    巩固多民族国家的统一,奠定近代中国版图等,都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对之后
    中华民族的发展历程同样产生了重大影响。对这份珍贵的历史文化遗产,我们应该
    继承,并作为新时期研究、解决民族问题的借鉴。
    我国自古就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各族人民共同创造了辉煌灿烂的中华文明。;
    各族人民政治、经济、文化的交流与融合,是推动中华民族历史发展的永恒动力。
    当然,由于生活环境、文化传统、社会发展不平衡等原因,在历史上,各民族之
    间,也曾发生过碰撞,甚至兵戎相见,从而造成一定时期内的社会动荡与国家的暂
    时分裂。但是,多民族统一的历史主流,总会以不同的方式为中华文明的进步开辟
    道路,从而在新的历史条件下,重新实现国家的统一。纵观中国历史,社会安定与
    动荡、国家的统一与分裂,几乎都与民族问题密切相关。历代中央王朝为了维护政权稳定,都十分重视民族问题,其经验与教训也都为后来清朝处理民族问题提供了
    历史借鉴。
    清朝从一六四四年人主中原到一九一一年灭亡,统治全国二百六十余年。清朝
    作为一个少数民族政权,在人主中原、进而统一全国的历史进程中,曾遭到作为国
    家主体民族的汉族以及边疆各少数民族的顽强的、长期的抵抗。如何稳妥地解决这
    个问题,是其夺取和巩固全国政权的关键。所以清朝比历代王朝都更加重视民族问
    题。另外,作为水代王朝,与其他王朝相比较,清代历史有一个最显著的特点,就
    是边疆民族问题和反对西方殖民者的侵略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几乎与清朝人关同时,
    1六四〇年英国爆发了工业革命,标志着世界开始进入资本主义时代,各国的事情
    开始连在一起了。中国成了西方殖民者侵略的大目标。边疆民族地区成为反对外来
    侵略的前沿,其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地位空前提高,它不仅关系着一代王朝的兴亡
    隆替和各族人民的苦乐盛衰,而且直接关系到国家的安危和民族的存亡。用清朝统
    治者的话来说,边疆地区是『国门锁钥』,边疆民族为国家『屏藩』。因此,清朝对
    于民族问题给予了特别关注,在借鉴历代王朝经验教训的基础上,采取了一系列重
    大的政策措施,并使之法制化,制订了一套比较系统、完备的近代意义上的民族法,
    主要有:

    设置理藩院作为管理全国边疆民族事务的中央机构,其地位与吏、户、礼、兵、
    刑、工六部平等,直接听命于皇帝。作为主官的尚书,均由皇帝亲信的满蒙大臣充
    任。以行政法形式颁行的清朝典章制度汇编I《大清会典》和《大清会典事例》,
    对于理藩院的职官设置与职掌,以及其处理边疆民族问题的责权和基本方针、原则
    等都做了详细、具体的规定。同时,将有关边疆民族问题的政策法规汇编成《理藩
    皖(部)则例》,作为处理有关问题的法律根据,其实质是一部清代民族法,也是历
    史上首部由中央政府正式颁行的国家民族法。
    不过,理藩院管理的主要是蒙藏事务,其『则例』的主要法律条款,多是
    关于蒙古族地区和藏族地区的。所以,就全国而言,它还是很不完备的民族
    法。因此,清朝又陆续制订了一些与之衔接并加以补充的有关民族问题的法律
    法规“0
    首先,应该说明的是《钦定八旗则例》。八旗是清朝政权的根基,直接关系着清
    王朝的兴衰存亡。所以清朝特别重视对八旗的管理,用行政法规定了八旗内部满族、
    蒙古族、汉族〖八旗分为八旗满洲、八旗蒙古、八旗汉军)之间权益分配、关系协
    调,以及八旗与民人(府县所管辖汉族人民)之间关系的处理原则,从而形成了这
    部独具特色、兼具行政法和民族法性质的法规I《钦定八旗则例》。这是一部处理八旗内部事务的民族法。由于八旗制度随着清王朝灭亡而消亡,这部独特的民族法
    也就成了千古绝唱。
    清代还根据不同地区、不同民族的特殊性,颁布了一批地方性的民族法规。
    最早的是《蒙古律例》。始颁于清朝入关后第二代皇帝康熙统治时期,后来又多
    次加以修订。对于清朝来说,蒙古有着特殊的重要性。早在人关之前,占据东北广
    大地区的满洲贵族就与蒙古王公结成了政治联盟,并借助蒙古铁骑夺取了中原,蒙
    古王公成为清朝政权的重要支柱。清朝前期,来自北方沙俄的侵略成为威胁国家主
    权和领土完整的主要危险。为此,清朝多次武装反击沙俄的入侵。在这场关系国家
    和民族命运的大搏斗中,蒙古始终处于反击外来入侵的最前线。所以,康熙说,蒙
    古各部为国家『屏藩』。正是在这种历史背景下,清朝颁布了《蒙古律例》,力图运
    用法律手段稳定蒙古地区的社会秩序,加强蒙古各部的向心力,构筑抵御外敌侵略
    北部边疆的『政治长城』。
    清朝颁布的另一部地方性民族法规是《回疆则例》。清朝夺取全国政权后,经
    过百年左右,到乾隆统治时期,才彻底统一了割据天山南北的厄鲁特蒙古准噶尔
    部,并平定大小和卓之乱,设官治理。随着沙俄、英国对我国西北边疆侵略的加
    剧,新疆对国家安危的重要性空前提高,被视为『北门锁钥』、『西北屏藩』,『乃国家根本』重地①,它『东捍长城,北蔽蒙古,南联卫藏,西依葱岭,以为固居神
    州大陆之背,势若高屋之建瓴。得之,则足以屏卫中国,巩我藩篱;不得,则关
    晚隘其封,河湟失其险,一举足而中原为之动摇』②。正是在这种大的历史背景下,
    基于上述认识,清朝把安定新疆作为维护国家安全的首要问题。当割据北疆的准噶
    尔部被平定以后,天山南麓的维吾尔族地区(清代称为『回疆」)就成为新疆稳定
    的关键。因此,乾隆二十四年〈一七五九年)彻底统一天山南北之后,陆续颁布了
    一系列有关维护维吾尔族地区社会秩序稳定的政策措施。在此基础上,嘉庆和道光
    时期根据当时的社会情况又加以修订、补充,正式形成法律条文,于道光二十三年
    ^1八四三年)刊刻颁行,名为《回疆则例》。这部法规本着强化国家统一和因俗
    而治、因地制宜的原则,对于维吾尔族地区的伯克制度,以及年班和赏赉、度量衡
    和货币、赋税和贸易、军事、卡伦设置及巡察、集市和农田水利、宗教管理、司法
    制度等都用法律条文进行了规范。这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由中央政权颁行的维吾尔
    族地区民族法,对于维吾尔族历史的发展和新疆地区的稳定,都产生过重大影响。
    清朝颁行的以『钦定藏内善后章程』二十九条(简称『二十九条章程』〕为代
    表的关于西藏地区和藏族的一系列法规,是清代著名的民族法规,在历史上产生过一
    重大影响。清代的西藏,不仅.是西南国门,而且作为藏传佛教的发源地和中心,通过宗教,对于甘、青、川、滇,以及蒙古和新疆北部厄鲁特蒙古等地区的许多少数
    民族,在政治、经济、文化、宗教,乃至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都产生了重大影响。
    有鉴于此,清朝十分注重对西藏的治理和法规建设。雍正五年〈一七二七年),设驻
    藏大臣,由其直接管理西藏的重大军政事务,并开始逐步进行行政立法。乾隆十六
    年〔I七五一年),平定珠尔墨特那木扎勒之乱、废除郡王制之后,由清军统帅班第
    疏奏、乾隆皇帝批准,正式颁行《西藏善后章程》十三条,对西藏的职官制度、差
    徭制度等重大问题作了法律规定。这是清代由中央政权正式颁发的第一部西藏地方
    行政法和民族法规。乾隆五十四年《一七八九年),鄂辉奏定『藏中各事宜』十条,
    对有关藏事章程条文做了补充,使之更加系统化、法制化。乾隆五十六年〈一七九一
    年)、五十七年〖一七九二年),在第二次反击廓尔喀侵藏的过程中和胜利之后,统
    军人藏的大将军福康安、驻藏大臣和琳等,根据西藏的具体情况,就社会稳定、藏
    政改革提出了一系列政策措施,经乾隆皇帝分别批准施行。福康安等将上述各项政
    策措施,汇编成『藏内善后章程』二十九条,经清政府批准后正式颁行。这些章程
    对西藏的行政管理、地方官制、财政金融、活佛转世、宗教管理、军事与边防、涉
    外事宜等都做了明确、具体的法律规定,特别是法定了驻藏大臣『总揽藏政』的行
    政管理体制,成为有清一代治藏纲领,也有人称之为清代西藏『基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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